南京禄口疫情问责风暴,一场被遗忘的人祸与制度性反思
16
2025-05-17
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,市场监管如何既保障公平竞争,又避免"一刀切"式执法?《天津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的出台,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制度性答案,该规定不仅细化了执法流程,更通过程序正义约束行政权力,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参考,本文将深入解析其核心内容,并探讨企业如何利用程序规则维护自身权益。
《规定》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制定,但并非简单复制,而是结合天津实际进行了创新:
与全国其他省市相比,天津《规定》在程序控制上更具前瞻性:
《规定》赋予行政相对人多项对抗执法瑕疵的"武器",企业需重点关注:
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未两人以上共同取证的,企业可拒绝配合(第十八条),现场检查笔录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确认,若企业认为记录不实,可附页说明(第二十一条)。
收到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后,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(第三十五条),实践中,超过60%的处罚变更是因企业在此阶段提供新证据所致。
根据《规定》,执法人员必须通过音像设备记录调查过程,企业有权申请调取完整记录,2023年天津某食品企业即因执法录像缺失,成功推翻10万元罚款决定。
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配套发布了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,企业可对照违法行为的情节、社会危害性等,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对处罚不服的,企业可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复议。《规定》明确要求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(较法定时限缩短30天)。
2022年,天津某科技公司因广告违法被区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,后经诉讼发现,涉案广告发布行为实际由市级部门管辖,法院依据《规定》第五条"管辖权异议条款"撤销处罚。
某电商平台因价格欺诈被立案,执法人员仅截图保存网页作为证据,企业援引《规定》第二十四条"电子数据应记录取证设备、时间、操作人",成功排除该证据。
《天津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通过精细化设计,在"严格执法"与"包容审慎"之间找到平衡点,对企业而言,深入理解程序规则,不仅能降低处罚风险,更能将合规转化为竞争优势,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大潮中,读懂这些"隐形红线"的企业,必将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。
(全文约1500字)
注:本文数据参考天津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报告及公开裁判文书,条款引用以正式发布的《规定》文本为准。
发表评论
评论列表
经典之作,令人难以忘怀